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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试论民主之路
试论民主之路
1 楼
2005-5-11 10:21:51 alluler 发表于 搜房网 - 广州业主论坛 - 政经时事
               试论民主之路

                西为中

  不少人认为,只要中国繁荣了,经济有了足够的发展,民主就会自然而然地
在中国实现。他们的乐观,并不是完全没有道理。资本主义在十七、十八世纪的
发展,不是最终导致了英国革命和法国革命吗?本文从历史回顾入手,对中国如
何走向民主作一些探讨。本文试图说明如下两点:(1)历史不会简单地重复。
当年促成民主革命的环境和因素在中国均不存在。(2)社会变革,具体一点
说,由□□向民主的转变、飞跃,往往是当统治阶级内部的一部分人看到民主对
其有利的时候,才成为一种可能。也就是说,民主变革的直接得益者,往往首先
是统治者中的一部分,而不是老百姓。在中国的民主变革中,官倒“倒爷”中的
一部分,可能会扮演一个关键的角色。

◆ 英国革命

  英国的议会至少在十五世纪就已经有了。以伊丽莎白一世(1558—16
03在位)为例,那时的众议院有四百席,每个县选两个代表,另外每个城镇也
选派代表。选民资格为必须拥有相当大量的土地和财产。另外还有一个院叫Ho
use of Lords的,相当于参议院吧。参议院里坐的是六十个贵族家
族的首领,还有主教等等的精神领袖。有关税务和重要的法律,是要在议会中通
过才能有效。显然,议会代表了贵族。他们并不满足于管管税务。为了避免议会
的权力抗争,亨利七世(1485—1509在位)的办法,是尽量少召开议
会。到了亨利八世(1509—1547在位),国王为了与罗马教宗抗衡,不
得不让议会通过一些法案。这样一来,议会就得意起来。伊丽莎白一世是英国最
伟大的君主之一。她足智多谋,身边又有一群有能力的顾问。但是贵族也不势
弱。他们在议会里越来越狂妄敢言,议论只属于国王的事务:宗教、外交,甚至
伊丽莎白的婚事。伊丽莎白把她的顾问安插在议会中去捍卫她的政策,同时采用
尽量少收税和采纳受臣民赞同的政策的办法。所以虽然贵族野心勃勃想夺权,却
也不成气候。到了查理一世时(1600—1649在位),有一天国王需要一
笔钱去支持他的对苏格兰人的战争,不得不召开议会。贵族抓住了这一时机,他
们决定从此之后,国王必须与议会一起统治国家。在国王得到这笔钱之前,议员
们大大削减了国王的权力,并坚持每三年召开一次议会。但在议员们进一步要求
控制教堂、军队和国王的顾问时,国王终于忍无可忍,与议会兵戎相见。这就是
有名的清教徒革命(Puritan Revolution)。这场革命,以
查理一世被非法处死告终。然而国不能一日无君。当威廉三世(1689—17
02在位)被议会邀请成为国王时,他不得不接受Bill of Right
s。其中规定国王不得擅自制定纳税、废除法律及拥有军队。在之后的几年中,
议会又通过法案,规定议会每年开会,每三年一选,同时审查王室的开支等等。
至此,国王的权力完全架空,英国的贵族终于达到了他们夺权的目的。

◆ 法国革命

  法国是路易十四世(1643—1715在位)的故乡。路易十四世说过惊
世名言“朕即国家”(“l’etat,c’est moi”)。国王的权力
达到了至高无上的境地。法国也有个象议会的机构,叫Estates—Gen
eral的。由于国王权力日趋完善,到了路易十六世(1774—1792在
位)这会儿,议会已经差不多有两百年没开会了。说来凑巧,有一天国王的口袋
里没了钱。当时的情况是牧师和贵族不交税,沉重的税收落在广大贫苦农民、工
人和中产阶级头上。国王打起了贵族的主意,决定召开议会。议会里有三大阶
级,即牧师、贵族和中产阶级。由于议事时是每个阶级分开做决定的,牧师和贵
族联手总能以二比一胜出,贵族总是很有信心控制议会。没有人想交税。牧师和
贵族不想交税。农民、工人和中产阶级不想加税。国王有了麻烦。这回不是二比
一,而是三比零。1789年五月,当议会召开时,中产阶级提出实行全面改
革。中产阶级的领袖们,在部份牧师和贵族的支持下,声称他们代表了超过百分
之九十的人民,宣布他们是“国民大会。”当有谣言说国王要强行解散国民大会
时,巴黎的工人攻占了巴士底狱,旧制度的象征。这就是法国革命。

◆ 中国革命

  中国自秦始皇以来,就没有出现过象议会这样的东西。中国对民主改革的尝
试,发生在光绪二十四年(1898)。这时候的封建□□,出现了一种特殊的
情况,就是慈禧太后掌握朝廷的大权,而那个自称为“朕”的孤家寡人,却没有
一丝的权力。因此在民主改革的尝试中,皇帝竟然充当了贵族的角色,也就不奇
怪了。甲午战争失败,使得民间和朝廷中的有识之士认为,中国要自强,非维新
变法不可。光绪帝欣赏康有为的变法主张,特许让康可以随时呈奏,不得阻拦。
在康有为的影响下,光绪帝最后下了决心,下了一道“明定国事”的“上谕”,
揭开了“戊戌变法”的序幕。然而慈禧太后大权在握,光绪帝手中无一兵一卒,
变法最后以慈禧太后重新临朝,光绪帝被幽禁,谭嗣同等六君子被砍头告终。

  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从一开始就是一场种族革命。1894年,孙中山
创立了兴中会。由孙中山起草的入会誓词是“驱除鞑虏,恢复中国,创立合众政
府。”之后,革命党人频频发动起义,光由孙中山亲自策划的,就有十次。19
11年武昌起义爆发,引起各省纷纷宣布脱离清朝独立。清朝的满人将领,指挥
不动袁世凯训练过的新军,不得已只有起用当时已退隐的袁世凯。袁世凯出掌军
权后,政治上处于非常主动的位置。对革命军,他可战可和,对朝廷,他可扶可
废,举足轻重。一方面,他设法架空了朝廷,另一方面,对革命军打打谈谈,逼
迫革命党对其退让,为他谋取民国大总统铺路。以后果然做了中华民国第二任临
时大总统。

◆ 一些讨论和结论

  回顾历史,我们应该清楚地看到,当年导致民主革命的因素,在中国已不复
存在。中产阶级在议会中的崛起,是因为在英国和法国的封建制度中,选举权是
由个人拥有的财产决定的。中产阶级经济上的成就,使他们自动获得选举权,从
而在议会中能有越来越多的中产阶级代表。这真是一种历史的偶然。有钱等于有
权。现代中国的情况正好相反,有钱不等于有权,有权一定有钱。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的代表,并不是根据钱的多少来选出的。统治集团对人民代表的成分有绝对
的控制权。所以我认为,中产阶级在中国的崛起,并不是实现民主的充分条件。
让我们再仔细地看看人大这个“议会”吧。英国和法国的议会,即使是在封建专
制的条件下,也拥有一定的实权。无可非议,国王有时不得不依靠议会。这正是
民主能最终胜利的本钱。反观之,人大虽然在宪法里是中国的最高权力机构,实
质上只是一个橡皮图章而已。另外,英国和法国的议会的代表,成分比较单一,
他们有共同的利益,使他们能抱成团。中国的人大代表,素质就差很远:劳模、
体育明星、英雄人物,等等。他们都是统治者的附庸,不可能有与统治者不同的
共同利益,更不可能有独立的思维。一句话,既使中产阶级在中国能崛起,他们
在政治上也是一无所有。他们只能,并且已经是统治者的附庸。

  民主革命之所以成为可能,是因为统治集团中的一部分人看到民主对他们有
利。这一点在英法两次革命中是一目了然的。中国的情况有点凄凉,但还是服从
这个规律的。之所以凄凉,是因为能看到民主对其有利的,竟然是一个皇帝。很
明显,如果实行宪政,光绪帝的权力一定能增强,而慈禧太后的权力,就一定会
大大削弱。辛亥革命对清朝统治阶层中的汉人是有利的。这才有了各省的独立。
值得一提的是袁世凯。作为汉人,他饱受满人的排斥。所以对革命他即使不拥
护,也是乐见其成的。要扶助清廷,回到受满人排斥的老日子,他是绝对不干
的。况且,革命党与清廷之间的斗争,使他占据了这么有利的位置。总的说来,
没有统治集团中的一部分的参与,英法中三次革命都是不能成功的。现在的中
国,能有例外吗?

  每每争取民主者,往往都是弱者。英国和法国革命中,国王是强者,贵族和
中产阶级是弱者。在“戊戌变法”中,慈禧太后是强者,光绪帝是弱者。在辛亥
革命中,满人是强者,汉人是弱者。民主力量要取得最后胜利,强者和弱者的力
量,必须相差不远。“戊戌变法”没能成功,是因为光绪帝实在太懦弱。而强者
是不需要民主的。我们实在很难希望□□□能在政治民主化上会有什么作为,因
为他现在是个强者。民主对他来说,真是一点好处都没有。实际上,如果我们注
意到□□□已经开始推行新权威主义的话,就应该丢掉幻想。

  以上的几个论点,还可以应用到当代的民主变革。在台湾的变革中,本地人
是弱者,外省人是强者,所以,台湾的民主运动,是由本地人推动的。李登辉就
是他们在统治集团中的代表。类似地,在前苏联的变革中,俄国的议会是弱者,
苏联□□党是强者。推动前苏联的民主运动的,正是以叶立钦为代表的统治集团
中的一群。

  世界上有没有“明君”?也就是说,会不会有这样的□□者,他们突然会良
心发现,去实行民主,还政于民呢?我的答案是:没有。不但是没有,而且是永
远没有。这是由人的缺点所决定的。在个人利益、政府利益和人民利益之中,个
人利益总是最优先考虑的。其次是政府利益(如果其人是个官僚),最后才是人
民利益。□□者是这样,推行民主的人也只能是这样。人类是不可能跨越其本身
的这一缺点的。问题的关键只在于:哪一种制度比较能克制人类的这一共同缺点


◆ 民主变革的蛋和鸡难题

  先有民主变革,还是先有有民主训练的公民?不少的人,一谈到在中国实行
民主就摇头。他们认为,要是现在在中国实行民主,中国一定要乱。他们说,
“温饱知廉耻,”民主还得缓行。如果这样的“理论”也能成立,历史上的英法
中三次革命岂不都是荒谬?今天又何来的民主?

  我们不可能期望统治者会为我们训练有民主素质的公民。举例来说吧,加拿
大的公民教育由如下的六点构成:(1)使学生有加拿大人的认同感,同时意识
到自己是世界公民,(2)注意和尊重人权,(3)接受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4)有考虑地接受各种社会价值观的约束,(5)具备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
(6)对前五项有关的事情要具备独立思考的能力,并能明智地采取行动。中国
的统治者会愿意推行类似这样的公民教育吗?在加拿大的公立学校中,学生成立
学生议会(Student Parliament),有兴趣的学生,可以在
其中操练民主。中国的孩子们在练习什么?我们有班主任,有班干部,还有团小
组。他们在练习如何才能高人一等,如何统治别人。作为一个共和国,中国最大
的失败,就是公民教育。

  民主变革是在短时间内完成的,而整个社会的演变,是要经过几代人的逐渐
的连续的过程。我认为,必须有民主变革在先,才谈得上整个社会向民主方向的
演变。否则一切无从谈起。十几年的经济改革,并没有带来政治上的民主化,正
好是一例。

◆ 结束语

  本文通过对历史的回顾,说明中国当代的社会状况,使得中产阶级得不到介
入政治的机会,很难在中国的民主进程中充当关键角色。我们有理由认为,统治
者中的一部分,可能会起重要的作用。至于中国的民主变革具体如何实现,本文
还不能提供有实际意义的答案。


原载[华夏文摘]



发布日期:二○○○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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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试论民主之路
2 楼
胡庭良玉溪鬼案    寻找钟馗干
——致玉溪法院的公开信

原案控诉人——起诉上诉申诉诉不胜数白诉万状千数时日诉也数不尽成为社会公案诉朝数代无限捐稿讨法檄文征询天下请求转载责任自负者胡庭良,男,1954年4月11日生,汉族,原住云南省澄江县凤麓镇景宁街25号。(0877—6919491)
原案被控诉人——被告被申诉人:谢长生;男。1962年3月27日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澄江县凤麓镇景宁街26号。
原案案由:
控诉人因住宅实体物权受到被告人侵犯而请求法律保护一案,不服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玉民终字第424号民事判决和(2002)玉民监字第1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 特向有关政法的领导层作情况反映,并向法律专家学者咨询请教,还向主管部门继续申诉。
原案控诉目的:
准确界定原案中守法者与违法者。辩明论清有关国家法律上的大是大非。请求落实有法必依,依法纠错,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要求处以被告人违约违法责任,拆除其违法侵权建筑,拆除其在我房屋上的排泄管和用水管。恢复原样,“保持原状”。寻找公道,追求真理。依宪治民,敬法如山。以此捍卫国法神圣之威信和尊严。
原案控诉事实:
2000年5月,被告人谢长生违反《民法通则》,将我住宅房檐滴水三尺占为己有建造新房,我通风通亮的百年窗户被其紧贴阻挡,接着更加无法无天,背信弃义,趁我户没有在家的日子,窜到我住宅屋顶上大搞建筑施工行为,利用我户房顶做工地,擅自拆开我十米瓦沟支撑脚手架和钢模板。此后浇灌完成楼房两间,横向复压伸往我房顶一米,纵向复压且玻璃墙外开窗于我房顶十米。 排泄管和用水管穿越我户屋架房厦,我住宅屋顶成为对方的天井,三间房子被践踏损坏,被水冲水透现象也曾发生。
事先,被告人自己主张发起写下了一份《协议书》 ,其中第二条注明:“谢长生建房时,胡庭良房西边房厦保持原状,不能拆动着胡庭良房瓦”。 本县凤麓镇司法助理员高萍,社会矛盾调处中心法律服务所李自文、南门村委会宋有能,居民委员会赵海保、何希坤,是调解协议的见证人。当时众人反复议论言明,新翻盖房子的千万不要乱拆乱动别人家原本安居稳定的住所瓦房,不然引发官司,后果不堪设想。谢长生当众对天发誓,其所建房子第二层以上退缩于别人家的瓦檐外施工建设,碰撞不着原物原瓦,更不用说去拆动了。上述几方人员也就认可了谢长生所表达的意向。形成文字协议外的口头协议。他们在谢长生违反后进行了工程阻止。按照协议行事的话,建筑工程队伍爬不到我住宅物体上去当成工地作业。要把浇灌体积加大加宽,伸出一截的话,没有我的住宅屋顶落脚,就没有工程队立足施展用武之地。房厦原状是皇天在上通天露天迎天见天日朝太阳望苍天的。“房厦保持原状”——《协议》此言就等于说明不能改变当初面貌,不能遮天蔽日。因此,这第二条已经包涵了不可复压我房顶及不拆瓦房不动手脚就复压不着的本意。 约定俗成了。撕毁协议, 谢长生首开先河。拆我瓦房后, “房厦保持原状”协定的论题被破坏,一毁皆毁。从此,三章约法无效了——起诉。
原案控诉理由:
初期,人们问我,为什么不跟着像谢长生一样,携带利刃,集聚亲友,赛吵赛闹,拳脚下面出真理。气话中鼓励我跟着动武,以牙还牙,暴力抗犯。甚至有人一句话:跟他拼了。我答,当今是文明社会,法治时代,要严肃守法,遵法至上。受到不法侵害,政府不支持私下采取过激行动。向来倡导弱者走进法院,寻求司法保护,依靠法律手段对簿公堂解决矛盾冲突。国家能够保护无辜受害者的合法权利。法定诺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算是有着一种公序良俗,社会契约,君子协定了。更何况县法院的工作人员已来到犯案现场,通知被告人,现在依法立案,施工暂停,等候审理。李自文、宋有能、高萍、赵海保、何希坤又先后多次到现场阻止施工。
“三五”普法规划教育中常讲:与法同行,法律就在你身边。但是,在我力排众议,尊崇守法第一,忠于国家意志, 信守死守一个法字,走正常渠道,经过诉讼之后,玉溪市的法院在我起诉250天后指使澄江县的法院送达了终审判决书,其着重点强调《协议书》现在仍然有效力,现在仍然继续制约着我。对诉讼请求, “本院不予支持”。
为此,请问玉溪市中院:
为什么判定合同只专门用来控制我这一单方面?八个月来对方拆动我瓦房,改变我房厦露天原状,排泄管和用水管穿越我房厦椽木瓦沟之间,为何不在约束之列?对方如不服从协议,为何事先不起诉?翻悔在先就怕走明路吗?如遵照“不能拆动着”这一大前提的话,就不存在修复不修复的问题。先有这一条,后才有协议书。经过“强奸”——侵犯异姓后修补一下破裂创损就算负了“保持原状”之责吗?房子原状为整体物权不动产,涉及通风气,纳光热,见天日,岂能一个“修”字了事?一“修”百休?一修了事的话,就没有必要判决不判决。合同上写着准许在我房顶上施工建高楼吗?写着对方可复压并开窗于我房顶吗?又写着排泄管和用水管可通过我屋架房厦吗?“强暴邻人”——侵权后可不负责任吗?用已被对方撕毁的协议来套牢我一方,这种行径合理吗?守约是成双成对几方面的事情, 还是一场独角戏?难道是合同法,变戏法?被告违反之后,合同还在起作用吗?法院唯独强迫我一方永远恪守协议成立吗?赋予对方不守约特权,是玉溪判倌的职责吗?法学同一律只停留在说教吗?实际诉讼就应该以“秀才碰着兵”而结束吗?合同的效力到底还在不在?效力存在的话,违反者理应付出巨大代价以资铭证其法律效用。不然,何以为证?还是原本就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欺诈无效合同?法锁锁什么?
为什么判决书“争议焦点”回避被告侵犯——“强奸”行为并违反“房厦保持原状,不能拆动”缔约这一前因?前因后果同是官司要素。但别忘了,2000年5月提起诉讼的是前因案。后果案为数月来事态的发展变化。玉溪判倌如不是故意袒护纵容违约违法者,逃避其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承担,污染法律水源,那人民关天的玉溪市中级法院,岂不成了法学专业“门外汉”?
为什么判决书要极力掩盖本案事实真相——没有违约违法拆我瓦房,就没有这场讼累之事?诚信原则是诉讼之本,为人道德之根。被告丧失诚信良知,法性泯灭,玉溪判倌也要跟着一样?
为什么面临我房顶上开外窗建筑这一庞然物证而判“无妨碍,无影响”?此种状态逼迫我拆房重建,既面临高额经济损失,更面临“碰电碰火,撞车撞毁”故障,两户战争,势在必发,劫数难逃。恻隐之心何在?法理情何在?法眼何在?众目睽睽同我是睁眼瞎的话,玉溪判倌不是吧?
为什么判成《协议》为一方权利绝对专有,另一方绝对义务专有?我仅有提供方便利益给他方的义务?“房厦保持原状,不能拆动”的制约条件为何被恣意剥夺?是不是同“他可以放火,我不能点灯”一个道理?我是不是象“东郭先生”一样只有喂狼的理由?还是谁为狼作伥?玉溪法院尊颜不小,作出这样枉法枉判,坑良害良,丧尽天良,哪个预料得到?
为什么把案子断成《协议书》有的条约有效, 有的条约无效?偷换问题为哪桩?既然肯定了协议, 违约的被告人为何特别受到支持保护?既然协议撕毁了, 为何还要我给被告让出房厦上下?法学不矛盾律如何解释?都什么时代了,新千年新世纪,玉溪判倌竟然还有如此霸道逻辑?
为什么判断我现在天天居住使用着的屋檐房厦“属谢长生的使用权”、“使用面积”?这两层瓦木土石究竟是谁的物权?这百年房子帽边伞盖遮风挡雨的面积,究竟是谁几辈人的“使用面积”?瓦房产业每时每刻的使用人不是胡庭良吗?被谢长生建筑越界重叠复压面积不是胡庭良不动产部分吗?谢长生阳台外沿射影在胡庭良房屋上方不是物理意义上的越界吗?胡庭良为何负有忍受其建筑故意越界之义务?事发时就立即诉控抗议为何无效?是这些清朝房屋建造在先呢,还是被告的假证件做在先?百年前起房盖屋地权天权光照权空间权没有主管至此处此地的话,架构结合檐口檐溜瓦沿椽子粘固泥土勾挂铁丝会伸展到此地此处吗?房厦房瓦屋檐屋椽滴水落地到此不是物证质证雨证水证土证石证木证钢钉证铁丝证东西证吗?如果火灾之后的话,定案为烧的是哪一家的财产物质呢?这里金木水火土五证不全吗?怎能和协议中载明“谢长生建房时,胡庭良房西边房厦保持原状, 不能拆动着胡庭良房瓦”格格不入?口头协议除外,这二十八字是听不见读不懂的鬼话天书吗?这二十八字是谁新创造的魑魅魍魉魇魔魃魈怪诞符号吗?这二十八字不像大中国天南海北通用汉语汗言五音不正吗?是合同漏洞呢还是默示条款?这里是不是一条房厦房瓦所有权不可改变的论题?是不是体现出制空权在谁这一概念?而判决书上是不是有人在偷换现在所有权和以后拆建这两个时间差异的概念?玉溪判倌或许要说,这可不是霸道逻辑。那么是强盗逻辑?魔鬼逻辑?
再请玉溪市中院回答:
一纸《协议》,几样对待?欺诈合同?有人认同。约法三章, 空头文章。物权物证, 众目昭彰。裁词判章, 官样文章。偷换论题,包庇违约。颠倒是非,护恶抑善。上有国法, 下有叛法?逆法曲法,判倌有法。打击守法,两面手法。玩忽人民,敷衍职守。法前不等,欺负弱者。犯法的笑,守法的叫。诉讼法虚,障眼法实,玉溪判倌:你公平吗?
案发有因,因果分明。前因焦点,后果重点。法威之下,弄虚作假,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剥夺辩论权,草菅人民案。法理不争,善恶不分。违法者猖,守法者枉。形式法假,实际法瞎。红绿灯乱,雷池泛滥。上有宪法第三十九条,下有协议第二条,还有民法无数条,玉溪判倌:你公正吗?
不开庭,不传唤,不代理。不审案,不过堂。不告示,不宣讲,不声响。不出现,不论辩。不消问,不要说,玉溪判倌:你公开吗?
由此看来,与法同行,法律还不在我身边。法术法势恶法枉法就在我身边。称霸一方的侵犯者更得势,善良老实的守法者更遭殃。继续遭殃下去的话,我这几间土木民宅就此报废,生灵五人流落在外。因被告故意导致的水患水灾时有发生,我一家被逼至绝境已不是很遥远。如果到那时,法律还是不在我身边又怎么办?我不禁怀疑起来,当初选择诉讼,走上独木桥,自投阎王殿,饮恨障眼法,难道是我错了? 错在信仰法律、守法如玉、视法为宝 ,法官至尊 、判决万能 ?而误入法门法阵——诉讼,盲从,等待——叫等待,就等待——说等待,又等待,左等待,右等待——再等待,在等待期间,被告更加藐视法律,强建完毕。
这样下去的话, 落得悔恨后果的不是违约违法者, 反而倒是我这个迷信守法者了。难怪流行一句话:“落后就挨打”——侵犯者先施强暴,诉讼过程落后, 诉方精神挨打无遗;落脚听后判决,挨打在“本院不予支持”;落得后悔不迭,挨打于法不在身边。三打胡家状了。
听说过去的封建社会,衙门断案多是打鼓升堂,惊木一响,吼声之后,坐堂问案:恕你无罪,抬起头来。招数两套,走走过场,遮遮耳目,尽尽职务。如今所谓特色式社会,新牌共产党一统天下,时逢新千年新世纪,法案当前,玉溪法院竟然不升堂过招,不问证人,不听证言, 不对一面,串通澄江法院拿了我挂号费500元,管他什么临床治病救火救命,远而离之,一书了之,案死大吉。同古旧衙门相提并论,其良莠优劣, 是非功过,留给民意评说,昭示天下评说。
对玉溪市法院的厚望重望,造成我大失所望。回首多年来自己无休止地接受法制宣传,现在岂不要惊呼受骗上当了?听信守法教育,后果竟然如此?“综合治理”,由此及彼。普法叫喊,意义何在?不法者享受玉溪判倌的甜头,守法者尝到玉溪判倌的苦头。违法不究,社会公约,君子协定,法约俗成,怎么不灵光了?在玉溪判倌面前,电磁波法治传媒,不过是空中说话。法学书报刊作,不过是纸上谈兵。法律在他们手上,成了虚伪装饰。法律水源可以任意污染。什么党的光辉、国家形象、三公精神,都丧失了。什么天平准绳一防线,被破坏了。什么正义化身守护神,更苍白了……
国家司法部法学教材专家编审,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发行的教科书中明确指导:“相邻各方营造房屋和其他建筑物, 应与邻人的房屋保持适当的距离,不得妨碍邻人的通风、采光”。“相邻一方在建造房屋或营造其他工程时,不得使自己的房屋或工程建筑物上的雨水直接泻注和危害于邻人的建筑物,或者越界建筑伞盖,复压邻人的建筑物。”
这类教材已经培养了成千上万毕业生,岗位遍布于各地政法战线。按说必定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法理无疑了。但怎么和玉溪市中院的判决书大相径庭,泾渭分明,反其道而行之?难道会有误人子弟的教材流通全国不成?法律教科书和玉溪判决书究竟哪一样书存在谬误?真理只有一条。法学排中律明鉴。
申诉理由不止上述几言 ,还有千言万言——论法治可信度, 评国家公信力, 说守法后遗症——法案属于社会,属国有特色。 为了长案短说, 不致浪费法人的宝贵时间,就此住口,之后冤死不告状,但告诫诚实信义的还没有进过法院的世人晓得法院原来如此。法是心非, 狗肺狼心! 判棍赌书 , 赌棍争赢 。法统法经 , 痔上谈兵。法面兽心,粪水花瓶。粉饰公平,草菅人民。“走向法庭”?走向毒品。医院行刑,阀院血腥。玉溪歪嘴,和尚歪经。“公平正义?” 正遇公姘! 不平则鸣,百家争鸣。百话齐放,万众共鸣。《民法通则》,法通则明。法不罚贼,冥法通贼。命法通贼,岂有法则?法责法厕, 贼喊捉贼!“合同法则”,伙同法贼!“辩论原则”,变沦源贼!“开庭规则”,停开归厕!“文明准则?”以身作贼!“道德建设?”盗德见贼!林中伐贼,人间法贼!滥阀无辜,玉溪法贼!拭清君侧,讨法讨则!贼误天下,“天下无贼”。贼有天下, 天下有贼! 法治国策?发痔国贼!司法独裁?毒裁死法!“司法公正?”弓症尸法!痔发危民, “为民执法。” 两审法码,指鹿为马。偷换砝码,害群之马。法官叛法,徒有其法。恶徒恶法,奸徒奸法。歹徒明戕,判徒暗杀。小偷盗棺,法贼葬法!“执法如山?”如山纸法!“执法阳光?”疡胱执法!玉溪执阀,一言不发,社会沉默,硝烟说话:舍一身剐, 黑哨下马,王法管人,谁管亡法? 玉溪尸法,倒行逆司。法律常识,法官不识。简单案子,简单处置。法律君子,聋子瞎子?“社会技师”,多少瑕疵? “法律意识?”阀吏一屎!邪教易辨, 法贼难识! 诱“打官司”,狗屁官司!狗皮膏药,走肉行尸!司法有私,法律僵尸。法苑窑子,阀官奸尸!还魂借尸,三万鞭尸!司阀痞子,令人发指!弑法刽子,千夫所指!毒贩有治,法贩有恃!性病无知,法病无耻!淫棍叫发,法棍叫痔。“盛世”伪大,伟大盛屎!“社会法治?” 发痔社会! 官司祸水,顾客下跪。哭的“李逵”,笑的“李鬼”。哭遍天下,病态社会。 哭倒长城,哭死社会!“社会公平?” 公姘社会!社会和邪, 喝血社会! 一把酸泪,满纸乏言。讼误讼钱,趁火打劫!“法制观念?”法痔关联!法禁强奸,法被强奸!判倌欺世,黑哨欺天!诉道难已,难倚青天!青天瞎眼,神女蒙眼,杀生大权,眨不眨眼?魔王法院,阎罗判决!蛇毒有限,法毒普遍。法院万岁?万祟法院!玉溪法院,眨眨法眼,冤冤再冤,众怒民怨!远离法院,远离妓院。此院彼院,“人民发唁!”老鼠过街,叛官“魏延”。反骨增生,判臭万年。高悬鸣镜 , 民镜高悬 ! “法治视野?” 发膣饰也!玉溪法院,招摇撞骗。自吹自擂,“三无法院”。牛皮吹响,歪事做绝。娼客做暗,身体力行。法客作案,坐堂之间。国家使命,实现正义。法之无意,舍生取义。法之不济,战争不熄。 法之失理,误之千里。群里众里,“普法” 这里。公理婆理,不审何理?天理伦理,法在哪里?娼盗法律,黑伞玉溪。窃法公敌,护法公义。法律上帝,法氓玉溪。合同成立,义务权利。“消费法律”,骗子玉溪。评法讲理,天经地义。凌驾法上,毒蛇玉溪。“普及法律?” 法吏普妓。伪造法律,判徒玉溪。“法律责任?”  贼人法律! 法有败类,小心玉溪。触法他律,守法自律。藐视法律,裁狼玉溪。“享受法律”?享兽法律!“尊重法律?”卖淫玉溪!“执法能力?” 膣发能力!玉溪法律,表里不一。外貌法形,内神未立。法楼富丽,暗藏猫腻。法庭死闭,讲啥道理。装备锋利,多行不义。叫烂法语,下手无理。披挂法衣,忘乎所以。豺狼望皮,裁判羊皮。人皮虎皮, 打着红旗 。禽兽直观,法贼隐蔽。 法棺发锤,一锤交易。黑哨黑锤,本性难移。“公审程序”,空剩场戏。“两级程序”,串通一气。判官兵法,三十六忌!还有余悸,判官娼妓!作弊法律,天打雷劈!强奸法律,千刀万击!“法律保护?” 鸨妇法律 ! 法理乏力,谁治法吏?法现鬼蜮,就在玉溪。地方生蛆,殃及池鱼。窒息社会,“社会秩序?”法力武器,匡扶正义。正义缺席,王法迟到。早到晚到,替天行道。失道得道,民心旗号。君子法裁,取殖有道。“和谐社会”? 天大问号? 杀生在手,手抖不抖?伤死予夺,判里藏刀。 草菅人民,万剐千刀! “法制轨道?”  发膣鬼道! 时有强盗,时有法盗。离经叛道,窃法大盗!豺判当道,法棺追悼!恶有火爆,法弹法炮!人大鬼大,判官超大! 党大国大, 玉溪更大!“伟大青天?” 青天伪大!“法官道德?”阀官盗德!“法制时代”?发膣时代。击鼓骂曹,玉溪曹操! 曹霸天下,曹阉天杀!曹尸天打,曹棺天炸!鬼哭人嚎,海啸咆哮!招牌倾倒, 形象损耗 。法律报销,社会爆消!国祭歌好,国歌声高。马列无用, 法价更高。为讨国则,拿起法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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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试论民主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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