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 2004-8-11 5:13:57
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种红薯(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农业银行、业主谁应该为柏涛雅苑买单)
昨天去信和谈判,没有任何收获,晚上睡的不好,凌晨4点起床上网,查阅一些法律条文,发觉一些东西,希望和大家分享。
法律法规:
1、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2、广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管理的通知(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网站)

焦点问题有以下几个:
一、我们所缴纳房款是否已进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
根据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二、预售人与预购人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须同时附送预售款监控银行出具给预购人的首期商品房预售款存入专用帐户的进帐单。以后建设期内各期预售款的收存亦必须向预购人开具存入专用帐户的进帐单,预售人不得擅自收存预购人支付的预售款。”以及“丙方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30天内应为购房人办理合同监证登记手续。在办理合同监证时,丙方应同时附送监控银行出具给购房人的预售款存入监控专户的凭证(即送票回执复印件)。”
我们已办理合同鉴证,所以应该资金已经进入已进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否则就是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严重失职。

二、已进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的资金如何使用。
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四章 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商品房预售款是预购人依照合同的约定,预先支付给预售人,在商品房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用作该商品房建设费用的款项。
第三十条 预售人在商品房项目所在地的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内的款项,在项目竣工之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预售人有多个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
以及《广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管理的通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监管协议书》,
  甲方:商品房预售款监控小组乙方:监控银行(分行或支行)丙方:房地产发展商
“一、权利
 1.甲方依法行使对预售款管理的权力,并组织实施《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2.甲方经查核同意拨付预售款的,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收取批准拨付预售款总额2‰的监督管理服务费(由丙方支付)。
  3.乙方在为丙方办理预售房款拨付时,应要求丙方出具甲方同意拨付款的证明。”

“二 义务和责任
4.乙方为丙方办理预售款拨付的金额必须以甲方批准的支付额为准。
  5.乙方每月要将预售款进帐情况以报表形式由分行汇总后报甲方,以利甲方对预售款进行有效的监控。
  6.丙方应要求购房人将预售房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款监控专户,并凭该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为购房人换取交款收据,同时应与购房人签订由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统一监制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7.丙方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30天内应为购房人办理合同监证登记手续。在办理合同监证时,丙方应同时附送监控银行出具给购房人的预售款存入监控专户的凭证(即送票回执复印件)。”
根据上述条例,进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的资金的使用应该是专款专用,而且一直要保证到工程竣工,而非有的人理解的土建工程完工。专项资金只能应用于本项目,即使是应用与本公司其他项目都属于违规。作为甲方商品房预售款监控小组和乙方监控银行(分行或支行)均附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因此我们有权利要求甲方商品房预售款监控小组乙方和乙方监控银行(分行或支行)公开有关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的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情况。除非甲方和乙方能证明自己没有违规操作,否则为柏涛雅苑烂尾楼买单的是他们(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和农业银行城南支行),而不是我们。
根据柏涛雅苑的销售情况(售出率超过90%,可以在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网页用预售许可证查询已鉴证合同),这笔专项资金不能完成柏涛雅苑建设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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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2004-8-11 5:15:04
Re: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种红薯(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农业银行、业主谁应该为柏涛雅苑买单)
广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管理的通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商业银行: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于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根据《条例》对商品房预售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今后商品房预售款收存和拨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预售条件的房地产项目,我局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预售人必须与我局及预售人委托监控预售款的商业银行签订由我局统一制定的《广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控协议书》。

  二、预售人与预购人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须同时附送预售款监控银行出具给预购人的首期商品房预售款存入专用帐户的进帐单。以后建设期内各期预售款的收存亦必须向预购人开具存入专用帐户的进帐单,预售人不得擅自收存预购人支付的预售款。

  三、受委托负责监控预售款的商业银行,预售人申请划拨使用预售款时,商业银行必须按商品房预售款监控小组核准同意支付的数额拨付。

  四、凡违反上述规定的预售人,我局将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处理;对违规的商业银行我局将解除该监控协议,并停止办理与该商业银行的商品房预售监控业务。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监管协议书

  甲方:商品房预售款监控小组乙方:监控银行(分行或支行)丙方:房地产发展商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款使用行为,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精神,经甲、乙、丙方协商,就位于____区____路____地段,项目名称____楼盘的预售款收存和划拨使用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权利

  1.甲方依法行使对预售款管理的权力,并组织实施《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2.甲方经查核同意拨付预售款的,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收取批准拨付预售款总额2‰的监督管理服务费(由丙方支付)。

  3.乙方在为丙方办理预售房款拨付时,应要求丙方出具甲方同意拨付款的证明。

  4.进入监控银行专户的预售款未经甲方同意拨付的,一律不准使用。

  5.楼宇竣工后,丙方凭竣工验收资料到商品房预售监控小组办理监控专户资金的结算手续。

  二、义务和责任

  1.甲方必须严格按《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内容依法办事。对符合预售条件的,开设监控专户及签订本协议后,再行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甲方在收到丙方使用预售款申请之日起五天内作出答复;不同意使用的,应当以书面方式说明理由。

  3.乙方要努力做好服务工作,配合甲方,方便丙方及购房人办理预售款存取业务手续。

  4.乙方为丙方办理预售款拨付的金额必须以甲方批准的支付额为准。

  5.乙方每月要将预售款进帐情况以报表形式由分行汇总后报甲方,以利甲方对预售款进行有效的监控。

  6.丙方应要求购房人将预售房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款监控专户,并凭该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为购房人换取交款收据,同时应与购房人签订由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统一监制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7.丙方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30天内应为购房人办理合同监证登记手续。在办理合同监证时,丙方应同时附送监控银行出具给购房人的预售款存入监控专户的凭证(即送票回执复印件)。

  8.丙方经甲方批准拨付取得的预售款在项目竣工之前必须用于购买该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9.丙方必须遵守《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并接受甲方管理和监督,切实地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三、其它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方持两份,乙、丙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

  负责人盖章:

  乙方(公章):

  负责人盖章:

  丙方(公章):

  负责人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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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2004-8-11 5:18:30
Re: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种红薯(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农业银行、业主谁应该为柏涛雅苑买单)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9月22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预售人和预购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预售商品房,是指依法成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预售人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条例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的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发的商品房的预售行为及其管理。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第五条 预售商品房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商品房预售项目管理
第六条 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二)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五)三层以下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基础和结构工程;四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首层结构工程,无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四层结构工程;
(六)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
(七)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在不低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条件下,对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进行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预售人应当分期或者分单项向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预售条件对项目进行核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核发的理由。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载明预售人的名称和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座落位置、楼号、楼层建筑面积数,并附图注明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座落位置和楼号。
第八条 主管部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要求预售人提交施工进度方案、投资计划和资金来源等材料,通过实地考察和分析,核准项目竣工交付使用时间的合理性。主管部门能证明其不合理的,应当责令预售人进行修改。
第九条 已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预售人不得用该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设定他项权。
第十条 预售人不得擅自变更已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设计;对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结构型式、户型、使用功能、使用面积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的设计进行变更时,应当征得相关的预购人同意;预购人不同意变更,经双方协商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可以索取已交付的商品房预售款本息,并可以依照合同约定追偿预售人的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可以依法追偿已付预售款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预售人将已预售的商品房项目转让给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时,应当经拥有已预售商品房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的预购人同意。
转让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受让方应当为依法成立并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第十二条 转让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受让方应当享有原预售人对预购人享有的权利,并承担原预售人对预购人所承担的义务。
第十三条 受让方与预售人签订项目转让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受让方应当持下列文件到原发证机关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一)商品房项目的转让合同;
(二)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等部门同意变更的有关证件;
(四)受让方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五)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的预售房款专用帐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预售人自签订项目转让合同之日起,应当停止预售商品房;受让方未换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预售商品房。
第十四条 市、县主管部门应当对已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发现问题时,应当责令预售人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 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竣工后,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预购人使用。
第十六条 市、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和公布商品房预售的查询和投诉电话;对受理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予答复。
第三章 商品房预售行为管理
第十七条 预售商品房时,预售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预购人明示下列事项:
(一)预售人的名称、注册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其经发证机关确认的复印件;
(三)项目开发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四)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平面示意图;
(五)商品房的结构类型、户型、装修标准:公共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办法;
(六)预售商品房的价格和付款办法;
(七)商品房预售款的专用帐户:
(八)物业管理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预售人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的,应当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并出具委托书,明确委托代理的范围和权限。代理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预购人明示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和下列事项:
(一)代理人的资格证书;
(二)预售人出具给代理人的委托书;
(三)代理人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第十九条 预售人发布预售广告时,应当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误导、欺骗公众和不符合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内容,并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编号和发证机关。
第二十条 预售人发布的预售商品房广告和印发的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预购人有权要求在商品房预购销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一条 预售人发布预售商品房广告时,应当提前五日将拟发布的广告式样报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该广告内容与项目不符时,应当责令其停止发布。
第二十二条 预售商品房时,预售人与预购人应当签订书面的商品房预购销合同,在该合同签订三十日内持该合同到项目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登记。
第二十三条 预购人与预售人签订书面的商品房预购销合同前,经双方协商同意,预售人可以向预购人收取一定数额的商品房预购订金;预售人收取订金前,应当向预购人提供商品房预购销合同草案。
收取商品房预购订金时,预售人与预购人应当订立书面协议,约定所收订金的具体数额和退还与不退还的具体办法。
预售人与预购人签订书面的商品房预购销合同后,预售人向预购人收取的商品房预购订金应当转作预购人支付的商品房预售款。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预购销合同应当载明和约定下列事项:
(一)预售人、预购人和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姓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和合法证件号码;
(二)预售人用地依据和预售的商品房的座落位置;
(三)预购的商品房的实得建筑面积、分摊建筑面积及其所含项目、楼号、楼层、房号和层高;
(四)预购的商品房的价格和代收税费的项目和标准;
(五)交付使用时的实际面积与预售时约定面积差异的处理办法;
(六)付款时间和方式及预购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七)预售的商品房竣工交付使用的时间及逾期的违约责任;
(八)装修项目、标准和设备品牌、型号、材料规格及违约责任;
(九)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的建设标准和运行要求及违约责任;
(十)物业管理事项;
(十一)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预售人、预购人和双方的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相关各方。
第二十五条 商品房预购销合同应当附有预购商品房项目及楼层的平面图,并在平面图上标明预购人所购商品房的楼号、楼层和房号的位置。
预售的商品房价格和代收税费经预售人和预购人在合同中约定和载明后,除国家和省新开征的税费外,预售人不得向预购人收取其他款项。
第二十六条 预售人设置商品房样板房的,其布置、装修和设备的质量,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应当与预售说明书和实际交付使用的商品房一致;样板房在预售的商品房竣工交付使用前不得拆除。
第二十七条 商品房预售后,预售人应当定期向预购人通报商品房建设进展情况。
第二十八条 预售人向预购人交付预售的住宅商品房时,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载明住宅商品房的质量等级,承诺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保修责任,承诺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对住宅商品房各部位、部件的保修内容及其保修期限。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商品房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四章 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商品房预售款是预购人依照合同的约定,预先支付给预售人,在商品房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用作该商品房建设费用的款项。
第三十条 预售人在商品房项目所在地的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内的款项,在项目竣工之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预售人有多个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
第三十一条 预购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将商品房预售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预售人换领交款收据。
预售人代预购人办理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预购人可以留百分之十五的商品房价款,其中百分之十的商品房价款在预售的商品房竣工验收之后、交付使用之前支付,百分之五的商品房价款在预售人交付商品房房地产权证时支付。
预购人自己办理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预购人可以留百分之十的商品房价款,在预售人取得商品房项目产权确认证明书并将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第三十二条 预售的商品房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款收存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购销合同登记时,应当同时附送银行出具给预购人的首期商品房预售款存入专用帐户的凭证。
预售人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银行应当按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核准同意支付的数额拨付。
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预售人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同意其使用;对不同意使用的,应当以书面方式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款时,可以向预售人收取监督管理款项千分之二的监督管理服务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预售人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或者预购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其已预售的商品房价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用已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设定他项权的,其设定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预售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预售商品房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其已预售的商品房价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预售人和代理人未向预购人明示法定事项,预购人提出请求仍不明示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预售人发布虚假广告和印发虚假宣传资料,欺骗和误导预购人,使预购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预售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预售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款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降低或者注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可以处以违法使用款项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银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支付商品房预售款和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同意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和追回流失款项;给预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预售人合法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不予同意,给预售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具体行政决定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 200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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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2004-8-11 9:5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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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种红薯(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农业银行、业主谁应该为柏涛雅苑买单)
现在看来,柏涛的楼盘可以肯定地用两字形容—“烂尾”!
监控帐户究竟剩多少钱,要想办法了解清楚。
现在我们可能做的事情是利用社会舆论,寻求法律帮助,起诉发展商、投资商,质疑监控小组、监控银行(必要时将他们也一并起诉),集体停供等。
信和的物业不要给银行低价拍卖掉。
赶快行动,人多好办事!
8月15日10点柏涛售楼部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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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2004-8-27 23:5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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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种红薯(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农业银行、业主谁应该为柏涛雅苑买单)
楼主讲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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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2004-8-29 0:05:58
Re:Re: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种红薯(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农业银行、业主谁应该为柏涛雅苑买单)
说得太对了!现在就应该要有人为其所作所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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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2004-9-11 11: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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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种红薯(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农业银行、业主谁应该为柏涛雅苑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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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2004-9-13 10:49:55
Re: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种红薯(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农业银行、业主谁应该为柏涛雅苑买单)
绝对支持,拿我们纳税人的钱,不为民做主,那还要他们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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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2004-10-18 20: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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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种红薯(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农业银行、业主谁应该为柏涛雅苑买单)
“新京报”比较敢言,由南方报业集团和光明日报合办,很多记者编辑是从广州调过去了。
        
     http://www.thebeijingnews.com/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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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2004-10-18 20: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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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种红薯(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农业银行、业主谁应该为柏涛雅苑买单)
这位:与你真的不相识,因为你不会是业主,而应该是个传教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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