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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业主委员会
shanshangood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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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2008-2-22 10: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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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业主委员会
2008年,我相信好多业主都已经住进银禧,大家觉得是不是应该有必要成立我们自己的业主委员会呢?
如果是有需要,有回应的业主朋友,请跟帖.希望大家可以留下各自的联系方式.方便一起活动,或者是消息户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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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2008-2-22 10:4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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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成立业主委员会
请版主加入qq群:53604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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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shangood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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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2008-2-22 11: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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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Re:成立业主委员会
这里已经有一个群了啊,请关心留意富力的业主加入QQ群:55271972.
请你可以的话,加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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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13710862950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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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2008-2-26 10: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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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成立业主委员会
怎样成立业主委员会?
怎样成立业主委员会?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王美舟律师(13710862950)认为,成立业主委员会,可以督促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优质服务,直至“炒掉”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代表全体业主与开发商交涉公共事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有国务院颁发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国务院第379号令)和建设部颁布的《业主大会规程》(建住房[2003]131号),地方性的法律文件则有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发出的《关于贯彻国家〈物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房字〔2003〕592号)。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程序。
物业管理小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
(一)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二)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参照穗国房字[2004]756号《物业管理首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广州地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一般程序如下:
壹、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一)关于筹备组成员的条件。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应当由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和建设单位组成,其中住宅业主应当有不少于10名业主(不包括被推荐的业主)推荐。
(二) 联名业主报送资料。
小区内热心公益的业主应当互相联络,有5~15名业主成为发起倡议的联名业主(联名业主中的住宅业主应取得不少于10名业主推荐),该5~15名联名业主将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函、《关于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建议》、《推荐支持的业主签名表》,以及联名业主和推荐业主的有效房产证明资料、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送区国土房管局。
(三)区国土房管局对联名业主保送的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国土房管局指导联名业主,将拟订的《关于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筹备组成员自荐表》(以下简称《自荐表》)在物业管理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示10日,告知全体业主筹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事宜。
(四)公示期内业主自荐增补。
《建议》公示期间,业主(住宅业主应当有不少于10名业主推荐,不包括被推荐的业主)可以自荐参与筹备组成员(下称:自荐业主),自荐业主填写《自荐表》,并提供《推荐支持的业主签名表》、本人和推荐其本人参加筹备组成员的业主的有效房产证明资料、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资料一式两份,一份送区国土房管局,另一份送联名业主。
(五)产生筹备组。
《建议》公示期满后,在区房管局的指导下,在联名业主和自荐业主范围内(综合考虑房屋幢数和房屋用途所占面积)产生5~15人为筹备组成员。
(六)建设单位应该参与筹备组。
建设单位须授权委托一名代表参加筹备组工作,填写《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参加筹备组成员情况表》,提交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复印件,送区国土房管局。
(七)筹备组确立。
区国土房管局向筹备组发出《关于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复函》、《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由筹备组在区国土房管局的指导下,将复函和名单在物业管理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告。
贰、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制订和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
(一)草拟、公示文件。
筹备组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征求意见稿)、《业主公约》(征求意见稿)、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及其通知,并在物业管理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公示5日;同时,向全体业主征求意见。经征求意见,筹备组将修改后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再次公示5日。
(二)确认业主投票权。
筹备组向物业管理公司、发展商索取资料,确认些业主人数和身份,确定每户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正在建设尚未竣工交付的房屋(未移交物业公司接管的房屋)的购房者不作为首次业主大会的参加业主。
(三)发出大会通知、发放表决票。
在首次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筹备组将选《关于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通知》和票格式《〈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表决票》样本,在物业管理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不少于5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通知中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届时无法出席业主大会的业主,可以提前领取表决票,并于大会前交付给筹备组。
筹备组应将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通知同时通知区国土房管局和当地居民委员会。
(四)投票表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
筹备组按照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通知的要求,组织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进行投票表决,并将表决结果及业主大会决定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告不少于5日。
(五)刻章。
筹备组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小区(大厦)业主大会”公章手续,公章式样一式两份,报区国土房管局、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备案。
叁、依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召开第2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
(一) 发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通知。
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小区(大厦)的规模由5~15名委员单数组成。符合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条件的业主(住宅业主应当有不少于10名业主推荐,不包括被推荐的业主)填写《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提供《推荐支持的业主签名表》、本人和推荐的业主的有效房产证明资料、个人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还)及其复印件,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交给筹备组核实。
若业主大会是由住宅和非住宅业主组成的。业主委员会由住宅级和非住宅组组成,其业主委员会委员侯选人也应分为住宅组侯选人和非住宅组侯选人。(二)发出业主大会通知。
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筹备组将《关于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通知》、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委员会委员选票格式样本,在物业管理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不少于5日,同时通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三)印发选票、发放选票。
筹备组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做好业主投票权、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和约定的其他工作,设置投票箱。
(四)通知区国土房管局。
筹备组将召开业主大会前的筹备工作和设置投票箱的情况,函告区国土房管局,并于召开业主大会时,由区国土房管局到场对开箱投票活动进行监督。
(五)召开业主大会,投票选举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筹备组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投票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并在区国土房管局的配合下将选举结果,及业主大会决定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告不少于5日。业主一户可投一票,该票代表的投票权以物业建筑面积计算,每一平方米为投票权的计算份额,不足一平方米按四舍五入处理。获小区投票总分过半的小区业主按得分高低排列,居前者当选。业主委员会由五名至十五名委员单数组成;
(六)备案。
业主委员会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下列资料送区国土房管局:
1、业主大会成立情况;
2、业主大会决定(一)、(二)。
各区国土房管局自收齐资料1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并向业主委员会发出《收件回执》。
(七)刻章。
业主委员会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小区(大厦)业主委员会”公章手续。公章式样一式两份,报区国土房管局、街道办事处(镇人们政府)备案。成立业主委员会应当提交的资料
肆、需提交的资料 :
1.由小区五名以上的业主作为发起人,并向区国土房管局提交发起人亲笔签名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书面申请,申请需列明:小区房地产开发商名称、物业管理公司的名称、小区的总建筑面积、入住使用率和入住时间等内容。
2.发起人产权证明各一份(复印件);
3.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
4.业主委员会选票;
5.业主代表选票;
6.业主授权委托书;
7.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签到表;
8.业主委员会章程;
9.业主公约;
10.其它相关资料。"
二、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具体法律依据
1.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四条 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六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五)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一)、(二)、(三)、(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七条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办法确定。
第八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 业主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十一条 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第十四条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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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13710862950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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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2008-2-26 1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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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Re:成立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依照前款规定重新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五条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三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十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第三十六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印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刻制、使用、管理。
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2、关于指导物业管理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国房字[2004]756号
各区国土房管局:
为贯彻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建住房[2003]131号)和《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穗府[2004]15号),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广州市物业管理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工作,我局制定了《物业管理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及相关的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开展指导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穗府[2004]15号)中有关物业管理工作职责、工作职权的规定,请各区国土房管局根据本行政区实际情况,可以在《物业管理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的基础上进行细化,制订《 区物业管理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进一步将区国土房管局和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职责进行明确,切实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小区(大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各区国土房管局在制订《 区物业管理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中,若职责有涉及到街道办事处的,应主动与区政府联系,报请区政府批转执行,同时抄送我局备案。
三、各区国土房管局在区政府未将指导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明确给街道办事处之前,应依法履行职责,继续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四、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原《广州市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规定》(穗国房字[2002]24号)和《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的通知》(穗国房字[2002]489号)同时废止。
附件:物业管理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00四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物业管理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
一、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一)筹备组成员的构成。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应当由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和建设单位组成,其中住宅业主应当有不少于10名业主(不包括被推荐的业主)推荐。仅有单一物业用途的小区(大厦),只由单一物业用途的业主和建设单位组成筹备组。
(二)联名业主的建议。首次5-15名业主联名(下称:联名业主)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国土房管局配合下,将拟订的《关于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附件1)和《筹备组成员自荐表》(以下简称《自荐表》)(附件2)在物业管理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示10日,告知全体业主筹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事宜。
(三)联名业主报送资料备查。联名业主将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函、《建议》、《推荐支持的业主签名表》(附件3),以及联名业主和推荐业主的有效房产证明资料、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送区国土房管局。
(四)公示期内业主自荐增补。《建议》公示期间,业主(住宅业主应当有不少于10名业主推荐,不包括被推荐的业主)可以自荐参与筹备组成员(下称:自荐业主),自荐业主填写《自荐表》,并提供《推荐支持的业主签名表》、本人和推荐其本人参加筹备组成员的业主的有效房产证明资料、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资料一式两份,一份送区国土房管局,另一份送联名业主。
(五)产生筹备组。《建议》公示期满后,首次联名的业主在区国土房管局的指导下,在联名业主和自荐业主范围内(综合考虑房屋幢数和房屋用途所占面积)产生5-15人为筹备组成员。
《建议》公示期间,没有业主自荐或自荐业主不符合自荐条件的,联名业主成为筹备组成员。
(六)筹备组成员产生以后业主异议的处理。筹备组成员产生以后,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可向区国土房管局提出,未经超过半数投票权业主否决的,则视为通过,并作为筹备组成员。
(七)建设单位参与筹备组。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必须授权委托一名代表参加筹备组工作,填写《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参加筹备组成员情况表》(附件4),提交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复印件,送区国土房管局。
自联名业主《建议》期满公示后,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未委托代表参加筹备组工作的,区国土房管局向未填报《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参加筹备组成员情况表》的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发出《关于上报参加筹备组成员名单的通知》(附件5)。
(八)筹备组确立。区国土房管局向筹备组发出《关于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复函》(附件6)、《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附件7),由筹备组在区国土房管局的配合下,将复函和名单在物业管理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告。
二、制订和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
(一)草拟、公示文件。筹备组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征求意见稿)、《业主公约》(征求意见稿)及其通知,并在物业管理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公示5日;同时,向全体业主征求意见。经征求意见,筹备组将修改后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再次公示5日。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征求意见稿)应当包括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办法、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职数、任期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的条件等内容。
(二)确认业主投票权。筹备组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
(三)提示业主和公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筹备组在物业管理小区(大厦)内公示物业管理小区(大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的同时,应当公示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并提示业主投票表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须经物业管理小区(大厦)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赞成的,方能通过。
(四)发出大会通知。在首次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筹备组将选票格式《〈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表决票》样本(附件8)和《关于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通知》(附件9)在物业管理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不少于5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通知中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等。
(五)投票表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筹备组按照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通知的要求,组织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进行投票表决,并将表决结果及业主大会决定(一)(附件10)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不少于5日。
(六)刻章。筹备组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业主大会公章手续,公章式样一式两份,报区国土房管局、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备案。
三、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
(一)发出大会通知。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筹备组将业主委员会委员选票格式样本(附件11)、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附件12)和《关于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通知》(附件13)在物业管理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不少于5日,并通知全体业主和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通知中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条件等内容。
(二)核对候选人提交的资料。符合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条件的业主(住宅业主应当有不少于10名业主推荐,不包括被推荐的业主)填写《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提供《推荐支持的业主签名表》、本人和推荐的业主的有效房产证明资料、个人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还)及其复印件,交给筹备组核实。筹备组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告。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多于应选委员名额,实行差额选举。
若业主大会是由住宅和非住宅业主组成的,业主委员会可由住宅组和非住宅组组成,其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也应分为住宅组候选人和非住宅组候选人。
(三)印发选票。筹备组按照业主大会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做好业主投票权、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和约定的其他工作,并印发选票、通知所有投票人和设置投票箱。
(四)封箱监票。筹备组将召开业主大会前的筹备工作和设置投票箱的情况,函告区国土房管局,由区国土房管局到场对投票箱粘贴封条,并于召开业主大会时,对开箱投票活动进行监督。
(五)投票选举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筹备组按照业主大会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投票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并在区国土房管局的配合下将选举结果,及业主大会决定(二)(附件14)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告不少于5日。
(六)提交资料。业主委员会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下列资料送区国土房管局。
1、业主大会成立情况;
2、业主大会决定(一)、(二)。
(七)备案。各区国土房管局自收齐资料1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并向业主委员会发出《收件回执》(附件15)。
(八)刻章。业主委员会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业主委员会公章手续。公章式样一式两份,报区国土房管局、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备案。
四、其他事项
(一)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小区(大厦)的规模由5—15名委员单数组成,当业主委员会委员少于5人时,应及时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补选。
(二)业主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业主代为投票,但被委托人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
(三)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按照本物业小区(大厦)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筹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下一届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四)业主委员会到期未换届选举且有业主提出异议的,区国土房管局应当指派工作人员指导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
(五)整幢非住宅楼宇和业主人数较少的楼盘,其筹备组成员的产生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可不要求有业主推荐支持。
附件(下载):
1、关于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建议
2、筹备组成员自荐表
3、推荐支持的业主签名表
4、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参加筹备组成员情况表
5、关于上报参加筹备组成员名单的通知
6、关于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复函
7、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
8、《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表决票
9、关于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通知
10、业主大会决定(一)
11、业主委员会委员选票格式样本
12、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
13、关于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14、业主大会决定(二)
15、收件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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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说我长得像刘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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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2008-3-3 18: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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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成立业主委员会
现在的QQ群太多了,人多口杂,有些搞不清楚谁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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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lee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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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2008-7-2 12:2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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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成立业委会!本人的家里人现任另外一个楼盘的业委会代表!有相当经验!我是A2 904的!电话:020-31309681!
本人遇到比较气愤的问题如下:
(1)停车场车位保守估计尚有三分之一,发展商就是不出租,逼业主买车位!!!一个临保车位都没有!!!搞的大家极度不方便!!!严重不合理!!!
(2)车子停在门口,保安说有可能被刮花!!!严重的恐吓行为!
(3)大堂灯光一直没有解决!尽管你一直在投诉!完全当你臭四!
(4)电梯每到晚上八点左右就关一部!!!严重抠门!!!
(5)到管理处投诉,接待小姐的态度十分好!就是从来没有解决过问题!!!严重蒙人!!!
花一百多万买的房子就这样受气!难怪人家说买富力的房子就受气!其实富力银禧现在还在出售新一期的单位!大家完全可以联合起来到他售楼部抗议!看他还怎么卖!我的联系电话是:020-31309681,有兴趣可以联合一起去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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