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 2008-3-29 21:41:22
开发商延迟交楼,赔偿业主损失4万余元
开发商延迟交楼,赔偿业主损失4万余元

   2007年7月18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广州市白云城镇地产有限公司向向原告贺小姐支付延迟交楼违约金44829元,并且承担原告预付的全部诉讼费375元。
2005年10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棠安路棠景街和馨雅居D栋的一套房屋,总房款为255435元。合同约定被告于2006年5月31日前将经有关政府部门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房屋交付给被告,逾期每日按照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6年1月20日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但是,被告在上述交楼日期届满尚未取得约定的交楼文件,且双方因房屋其它问题发生争议,因此原告拒绝收楼,一直到2007年5月17日原告因急需入住才收楼。后双方就延迟交楼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2007年4月10日,原告委托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王美舟律师代理原告向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支付以总房款为255435元为本金计算的,从2006年6月1日起至2007年5月17日支的延迟交楼违约金。该案经两次开庭,对方律师提出多项抗辩理由,均不为法院采纳。法院经合议庭合议,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请求,作出了上述判决。(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王美舟律师文 王律师擅长追讨定金和延迟交楼及延迟办证违约金等 电13710862950 13416383722 34114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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