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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业委会成员骗收物业费,贪污私分,违法违规,惹众怒!被查处!

发表于2016-01-06
标签:违法 物业费 

业委会成员骗收物业费,贪污私分,违法违规,惹众怒!被查处!

发表于2016-01-06

小区业委会私分小区收益  232户业主成功维权


发表于2016-01-06

周瑞平 张敏

【案情回放】

 

开发商将小区的两套公用房卖给他人,被小区业委会诉至法院。

判决后,房地产公司私下和业委会签订和解协议,瞒着业主对小区公用收益进行分配。232户业主得知真相后,强烈不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撤销和解协议。

近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业委会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

 

2006年7月24日,庐江县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庐江县天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天友公司)的申请,将位于庐江县庐城镇育才花园小区南门楼5#楼西侧、南门楼东侧的附加一层房屋登记在5#楼129室,将南门楼10#楼东侧、南门楼西侧的附加一层房屋登记在10#楼101室,并分别向天友公司核发房产证。

2010年1月,育才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以上述两处房产系育才花园物管公用房屋为由,向庐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庐江县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两份房地产权证。

法院依法撤销了两份房地产权证。

 

2006年8月4日、11月4日,天友公司将育才花园北门楼西侧、北门楼东侧的附加房屋各一间,以6#楼附加商业用房、1#楼附加商业用房分别出售给李某、徐某,并分别办理了房地产权证。

 

此举再次引起业委会不满。业委会认为,天友公司出售的两间房屋属于业主公用设施,于是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庐江县房地产管理局向李某、徐某核发房地产权证行为违法。

2010年11月19日,育才花园业委会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天友公司赔偿出售两处房产造成的损失。

2011年12月12日,合肥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天友公司赔偿育才花园业委会经济损失84.97万元。

2012年1月9日,育才花园业委会与天友公司签订一份和解协议。双方约定,天友公司对已销售的两间营业房,补偿给育才花园小区全体业主40万元,由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做好对业主的补偿分配。同时,双方对育才花园小区南门楼两间街(门)面房的权属也做了重新划分。双方还约定,一旦这些事项兑现后,天友公司与育才花园业委会的所有纠纷一并了结,永无纠葛。

协议签订后,天友公司支付育才花园业委会补偿款40万元。

 

天友公司与育才花园业委会是瞒着小区业主们签订的和解协议,业主们得知情况后,群情激奋。2014年5月19日,育才花园232户业主将天友公司、育才花园业委会诉至庐江法院,要求撤销和解协议。

 

【法院认为】

 

庐江法院审理认为,育才花园业委会在未经业主大会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与天友公司达成和解协议,部分放弃了育才花园业主应享有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超越了其职权范围,显然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撤销育才花园业委会与天友公司于2012年1月9日签订的和解协议。

天友公司不服判决,向合肥中院提起上诉。

 

合肥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和解协议内容涉及小区有关共有权利的重大事项,理应由业主共同决定。育才业委会部分放弃共有权利的决定超越了其法定职责范围,受侵害的业主基于法律的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合肥中院遂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据悉,本案是合肥中院近年来受理的小区业主行使业主撤销权进行集体维权的首例案件。据办案法官介绍,业主权益需要特别的保护机制予以救济,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物权法创设了新型的撤销权制度——业主撤销权。业主撤销权诉讼开辟了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被侵害后的司法救济途径,已成为一种物权法的新类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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